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專家論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健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規范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專家庫管理和專家論證行為,提高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專項施工方案)質量,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房屋市政工程中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的管理。
第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全國房屋市政工程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管理的指導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地區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并加強管理,定期更新專家庫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和管理省級專家庫,并對本地區專家庫建設存在困難的設區市提供支撐。
第五條 專家庫建立機關應當面向社會公布專家庫管理辦法和遴選通知,明確專家庫專業設置、條件、任期、權利義務、申報及遴選程序、綜合評定辦法、公示要求等內容。
第六條 專家庫所設專業應包括基坑、模板及支撐體系、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腳手架、拆除、暗挖、建筑幕墻安裝、人工挖孔樁和鋼結構安裝等,各地可結合本地工程實際情況增設水下作業、大型結構整體頂升(平移、轉體)等專業。
專家庫人數應滿足當地開展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工作的需求,本地區缺少有關專業專家時,可吸納外地專家進入專家庫。
第七條 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專家庫專家(以下簡稱專家)任期為3年。
每位專家在專家庫內任職專業原則上不超過三個。
第八條 專家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從事相關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危大工程專業工作經驗;
(三)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同時具有相關專業注冊執業資格者可優先選用);
(四)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
(五)未因對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而受到行政處罰;
(六)三年內未受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無不良行為記錄。
第九條 專家主要職責包括:
(一)參加專項施工方案論證、驗收及相關活動;
(二)協助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施工安全監督機構開展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檢查、隱患排查、工程搶險及事故原因分析;
(三)專家庫建立和管理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危大工程專業分類,從工程所在地設區市或省級專家庫中選取不少于5名所涉專業專家,組成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當本專業專項施工方案內容涉及其它專業時,可增選涉及專業1-2名專家共同組成專家組。專家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組員自行選出。
與本工程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以及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施工安全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專家組成員。
第十一條 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的參會人員應當包括:
(一)危大工程所涉專業的專家;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三)有關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四)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授權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五)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
危大工程論證會原則上應在施工現場召開,施工單位應在論證會召開前組織專家組進行現場踏勘;施工現場不具備組織會議條件的,施工單位應提供能夠客觀完整反映施工現場條件的影像資料。施工單位應全程視頻記錄會議過程,視頻記錄應保存至工程建設活動結束為止。
第十二條 專家論證包括資料完備性審核和技術性論證,資料經完備性審核通過后方可進行技術性論證。
第十三條 資料完備性審核內容包括流程合規性、專項施工方案簽章和內容完整性。
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并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危大工程實行專業分包并由專業分包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專業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持有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共同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專項施工方案內容完整性應符合《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指南》的要求。
第十四條 專家應按照下列技術要點開展論證工作:
(一)工程及周邊環境條件描述是否全面、清晰、真實;
(二)編制依據是否齊全、有效;
(三)風險辨識及分級是否全面、準確,風險管控措施是否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四)施工計劃(部署)是否合理;
(五)施工現場布置和資源配置是否合理;
(六)施工工藝流程、技術參數等是否滿足設計工況和現場實際情況;
(七)施工保證措施是否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八)監測方案是否合理;
(九)危大工程驗收要求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及標準;
(十)應急處置措施是否具有針對性和有效性;
(十一)計算書及相關施工圖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
第十五條 專家論證會應當形成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形成通過、修改后通過或者不通過的一致論證結論。專家對論證報告應簽字確認,并對論證結論負責。
第十六條 專項施工方案中出現附件所列情形之一時,論證結論應為不通過。論證結論為不通過的專項施工方案須重新編制并組織專家論證,原則上由原論證專家組成專家組實施論證。
第十七條 專項施工方案中未出現附件所列情形,但專家組認為需要進行修改且提出明確修改意見時,論證結論應為修改后通過,相關修改意見應記入論證報告。
第十八條 論證結論為修改后通過的,施工單位應根據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并依次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專家組組長簽字確認后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 當專項施工方案中未出現附件中所列情形且專家組未提出明確修改意見時,論證結論應為通過。
第二十條 論證結論為通過或修改后通過的專項施工方案,當其所依據的設計和施工條件發生重大(實質)變化時應當于施工前按照本辦法重新履行論證程序。
第二十一條 專家應嚴格遵守本辦法,按照以下要求參與論證工作:
(一)客觀公正、廉潔自律、恪守職業道德,接受監督,認真履行職責;
(二)存在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利害關系情形的,主動回避;
(三)不以專家身份跨專業參加論證會;
(四)不在未填寫論證意見的空白論證報告和文件上簽字;
(五)按時參會,不無故缺席或中途退出論證會;
(六)遵守保密規定。
第二十二條 專家對其履職情況、論證行為和論證結論負責,對未按規定履行論證職責、工作存在失職或違反工作要求的專家,由專家庫建立和管理機關按以下原則實施處理:
(一)拒不履行第九條規定職責的,視情形給予告誡;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工作要求的,給予告誡;
(三)對專項施工方案中存在不通過情形予以論證通過的,給予告誡并暫停專家資格6個月;
(四)未審出專項施工方案中重大缺陷造成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的,給予告誡并暫停專家資格12個月;
(五)未審出專項施工方案中重大缺陷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取消專家資格,不再納入專家庫;
(六)專家一個任期內,告誡累計2次的,暫停專家資格12個月;告誡累計3次或暫停專家資格達到18個月的,取消專家資格。
第二十三條 專家庫建立和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專家誠信檔案。每年至少一次對專家進行履職評定,公布評定結果和專家業績,對專家未認真履行論證職責、工作失職等行為進行公示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專家任期屆滿前,專家庫建立和管理機關應當對專家進行任期綜合評定,評定合格后方可連任。定期資格評定、任期綜合評定結果和失信行為記入誠信檔案。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屬地房屋市政工程中危大工程專家論證情況實行抽查,對存在問題的工程項目責令改正,并將監督檢查發現的專家違規行為及時報告專家庫建立和管理機關。
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省級危大工程監管信息平臺,并與全國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平臺實現數據互聯互通,全面歸集本地區專家信息、誠信記錄和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論證結論,并動態更新。
第二十四條 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附件:專項施工方案論證結論為“不通過”的情形
附件
專項施工方案論證結論為“不通過”的情形
1.通則
1.1無工程及周邊環境情況描述。
1.2無施工風險辨識、風險分級及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
1.3無施工現場布置圖和資源配置計劃表。
1.4施工工藝技術不滿足設計和現場實際情況。
1.5無施工安全保證措施(含組織保障措施、資金保障措施、監測監控措施)。
1.6無施工管理及作業人員配備和分工(含施工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作業人員)。
1.7無危大工程檢驗與驗收要求。
1.8無應急處置措施。
1.9設計和計算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1.10無相關施工圖紙。
1.11采用禁止使用的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
1.12涉及有限空間作業,無通風、有害氣體檢測、專人監護等相應安全技術措施。
1.13涉及地下水,無地下水控制措施。
1.14涉及高空作業,無防高墜安全技術措施。
1.15涉及臨時用電,無臨時施工用電安全技術措施。
1.16涉及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無專項防護措施。
1.17其他直接涉及施工安全但又不能在論證會現場提出明確具體的改進措施的情形。
2.基坑工程
2.1未明確土方開挖施工工藝。
2.2無支護體系施作過程及要求。
2.3地下水位之下施工錨桿,無防漏水漏砂措施。
2.4支撐工程與圍護結構沒有實現有效連接。
2.5支撐工程沒有明確拆撐條件及拆撐順序。
3. 模板及支撐體系工程
3.1爬模無附著支撐或承載體、滑模無支撐節點設計構造。
3.2滑模施工無混凝土強度保證及監測措施。
3.3支撐架基礎存在沉陷、坍塌、滑移風險,無防范措施。
3.4高寬比大于3的獨立支撐架無架體穩定構造措施。
4.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4.1采用汽車起重機或流動式起重機,未明確站車位置和行走路線,未對支撐面、行走路線的平整度、承載能力進行確認。
4.2借用既有建筑結構的,未對既有建筑的承載能力進行確認。
4.3未明確被吊物的外形尺寸、重量和吊點位置;未明確吊物的吊運或捆綁方式。
4.4架橋機架梁工程,未對縱、橫向的穩定性進行校核,未明確支腿的穩固措施。
4.5群塔作業安全距離不滿足規范要求,覆蓋人員密集場所無有效措施。
4.6多機聯合起重工程,未對荷載分配和起重能力進行校核,無多機協調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
4.7對構件翻身、空中姿態控制、奪吊、遞吊等關鍵環節,要求較高的操作技能和配合協調指揮,無工藝描 述。
4.8無吊索具安全使用說明和起重能力的校核。
4.9起重機械安裝拆除專項方案中未明確安裝拆除方法。
5.腳手架工程
5.1 腳手架基礎或附著結構不滿足承載力要求。
5.2高度超過50米落地腳手架及高度超過20米懸挑腳手架無架體卸荷措施。
5.3吊掛平臺操作架及索網式腳手架工程無搭設和拆除的施工工序設計。
5.4非標準吊籃無構件規格、材質、連接螺栓、焊縫及連接板的設計要求。
5.5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架體懸臂高度超規范且無加強措施。
6.拆除工程
6.1施工場區存在需要保護的結構、管線、設施和樹木但無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6.2無拆除施工作業順序安排和主要拆除方法。
6.3影響保留部分結構安全的局部拆除無先加固或者支撐措施。
6.4無拆除吊運和拆除作業平臺(裝置、結構、場地)設計或設置。
6.5采用機械破碎缺口定向傾倒拆除高聳構筑物或者爆破拆除時無預估塌散范圍、減振、控制飛散物等安全技術措施。
7.暗挖工程
7.1礦山法施工,無超前預支護施工的技術參數。
7.2馬頭門處無加固措施及開洞順序。
7.3無土方開挖與支護結構施工步序圖。
7.4無拆除臨時支撐的安全技術措施。
7.5風險較高的區段(仰挖、俯挖、轉彎、挑高、擴寬、平頂直墻、鄰近工程等),無施作方法及其安全技術措施。
7.6無盾構設備選型及適應性、可靠性評估,盾構設備選型不合理。
7.7無盾構始發與接收的安全技術措施。
7.8盾構穿越特殊地段的掘進無安全技術措施。
7.9盾構開倉作業或臨時停機,無開挖面穩定和周邊環境保護的安全技術措施。
7.10無頂管設備選型及適應性評估。
7.11無頂管始發與接收的安全技術措施。
8.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8.1無型鋼懸挑梁、U型環和錨固螺栓的規格型號。
8.2非標吊籃無構件規格、材質、連接螺栓、焊縫及連接板的設計要求。
8.3無相關運輸設備及設施(軌道吊、軌道吊籃、小吊車、炮車、卸料平臺等)的構件規格型號。
8.4無材料運輸、安裝設備運輸安裝工藝。
8.5采用軌道吊籃時,無吊籃與環軌的連接構造;無纜風措施。
8.6同一立面內交叉作業,無安全技術措施。
9.人工挖孔樁工程
9.1無混凝土護壁施工工序。
9.2開挖范圍內有易塌方地層,無防塌方措施。
9.3孔底擴孔部位無防塌落措施。
9.4無防止物體打擊措施。
9.5相鄰挖孔樁之間無挖孔和灌注混凝土間隔施工的順序安排。
10.鋼結構安裝工程
10.1無吊索具安全使用說明和起重能力的校核。
10.2無起重設備吊裝工況分析及未明確起重設備站位和行走路線圖。
10.3對支承流動式起重設備的地面和樓面,尤其是支承面處于邊坡或臨近邊坡時,未對支撐面的承載能力進行確認,未采取相關安全技術措施。
10.4對未形成穩定單元體系的安裝流水段或結構單元,未及時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10.5對吊裝易變形失穩的構件或吊裝單元,未采取防變形措施。
10.6對被提升、頂升、平移(滑移)或轉體的結構,未進行相關的工況分析或采取相應的工藝措施。
10.7無臨時支承結構(含承重腳手架)搭設和拆除施工工藝。
10.8采用多機聯合抬吊的,未對荷載分配和起重能力進行校核,無多機協調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
10.9無索結構安裝張拉力控制標準。